关于公开征求《瓯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推进我区大孵化集群快速健康发展,培育强化创新主体,建设区域重要科创高地,我局结合瓯海实际,起草了《瓯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各届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实施意见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或来信反映,也可通过留言提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16日前反馈至区科技局。

联系人:王瑜,联系电话:0577-88537557;

邮寄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609室(瓯海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科)

邮箱:104054470@qq.com。

附件:《瓯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瓯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推进我区大孵化集群快速健康发展,培育强化创新主体,建设区域重要科创高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拓展孵化空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上年度新增孵化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实际投用满1年的,按新增孵化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招引专业机构运营。鼓励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专业运营机构来瓯海建设或运营孵化载体,符合瓯海区备案标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实际运营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运营机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连续补助2年。

三、支持民企建设孵化载体。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瓯海区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类企业。

四、支持示范孵化基地创建。鼓励各类孵化载体参与市级示范孵化基地创建,对于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孵化基地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鼓励孵化载体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载体孵化效能,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运营机构0.2万元、4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金融供给。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免息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且满1年的给予运营机构5%一次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将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纳入科创指数贷支持范围,通过科创指数贷获得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限补助一笔。

七、支持建设引进创投机构。进一步发挥大罗山基金(天使)村对大孵化集群发展的推动作用,鼓励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对于入驻或投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财政扶持政策。

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按上年度购入专业仪器设备或设施金额(不包括财政投入)的15%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上年度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按创新券兑现金额的1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招引力度,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招引区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且满一年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4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招引区外符合温州市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来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职就业且满一年,给予在孵企业每人1万元的引才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十、支持优质项目集聚。鼓励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项目承担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大赛优胜奖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以上奖项,且获奖后实际入驻瓯海区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三等奖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优胜奖给予2万元的资助。

十一、附则。除科创指数贷贴息补助外,其余奖补金额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第(一)(二)款已与政府合作的运营机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已认定或新增的,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奖励,不受政策有效期限影响。


征集部门:瓯海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1-16 截止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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