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绍兴实际编制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项目概况 《指导意见》规定了参保对象、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基准费率等,明确投保程序、理赔程序、风险管理服务要求和保障措施。本意见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举措,有利于为绿水青山加上“保险杠”,为企业装上“安全门”,为社会公众吃上“放心丸”。 二、征求公众意见 主要征求公众对本办法的态度(是否支持《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合理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本规划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三、公示说明 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7日内(10月17日—10月23日)。公众对本《指导意见》有任何社会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可向评估主体或评估实施主体反馈。 (1)评估主体: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575-89180201 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38号 (2)评估实施主体: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联系人:杜 宇 联系电话:0575-85733890 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381号迅腾大厦12楼 附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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