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丰富安置模式,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入金东区政府网站(http://www.jido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299号,邮编:32100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6853867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日 联系人:张婧雯 联系电话:0579-82191777 附件:金东区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搞) 金东区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20211115.docx 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4日
金东区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城中村改造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丰富安置模式,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东区范围内实施城中村改造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愿使用货币化安置凭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凭证(以下简称“安置凭证”)是指在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中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凭证,安置凭证的计算单价和货币化安置的单价一致。安置凭证可用于购买金东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以及抵扣安置房款。 第四条 由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安置凭证的印制、发行、核销和协调管理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凭证使用的业务指导、部门协调等工作,城中村改造各征迁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向区住建局申领相应的安置凭证。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凭证补偿资金的筹集以及安置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置凭证应注明面值、可使用价值、使用有效期限、未经使用安置凭证兑现时间和期满可兑现金额等。 第六条 安置凭证分票据联、记账联和存根联,存根联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留存。 第七条 安置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等七种。安置凭证在发放时,城中村改造安置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具体的多张安置凭证面值组合。 城中村改造安置对象初始取得安置凭证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将所有者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安置凭证仅限补偿安置协议户内人员使用,不得转让。使用时需取得补偿安置协议户内人员一致同意。 第九条 因安置凭证所有人死亡需变更所有人的,应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安置凭证; (二)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变更依据资料; (四)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条 安置凭证遗失的,所有人应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发申请书; (二)登报公告遗失材料; (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其它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安置凭证所有人认为安置凭证的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发现安置凭证的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所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可以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更正后内容正确的安置凭证方可使用和兑现。 第十二条 安置凭证可每张单独使用,也可多张组合使用,用于购买金东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 第十三条 安置凭证自发放之日起按年利率3.2%计息,安置凭证所有人可以在工作日内兑现。 第十四条 自安置凭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安置凭证所有权人将安置凭证用于购买金东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补助;逾期未用于购买的,不予补助。 用于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凭证,其面值总额不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给予面值5%的补助;若其面值总额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按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5%给予补助,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用于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凭证,自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兑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给予兑现,计付存款利息,不再另行发放安置凭证,补助价款可直接抵扣商品住宅购房款。 第十五条 办理安置凭证兑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兑现申请书; (二)原安置凭证;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兑现的,还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备案清单; (四)其它必要资料。 第十六条 兑现后的安置凭证和尚未登记发放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空白安置凭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区住建局核准销毁。 第十七条 安置凭证用于购买商品住宅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兑现的,如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收回安置凭证补助部分价款,不再另发安置凭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金东区范围内其他区块征迁可参照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附件: 金东区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