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市财政局 | P3第一条“加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关于“修订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含首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建议修改为“修订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含首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 已采纳 | |
2 | P4第二条“支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关于“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县两级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根据《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浙科发高〔2022〕5号)的文件内容,建议修改为“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期内市、县两级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对已获得“一事一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为主要依托建设单位,牵头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 已采纳 | |
3 | 市财政局 | 为避免政策不一致,建议将P5第6点“落实企业引进创新人才补助政策中“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入选等次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项目资助……资助经费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的表述,按照《“甬江引才工程”实施细则》(甬组通〔2020〕38号)第三十四条表述调整为“通过宁波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入选等次,给予1000万元、500 万元项目资助,对于未明确入选等次的创业团队,给予500万元项目资助。资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专项支持,除省级资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足”。 | 已采纳 | |
4 | P5第七条“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因《关于促进自主创新进一步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甬资交管办〔2019〕1号)对该部分内容已有规定,建议删除或与上述文件表述一致,修改为“对列入宁波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符合相应推荐的产品,允许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实施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 | 已采纳 | |
5 | P6第十条“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因该条款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建议将“对承担国际科技合作基础研究类的企业,给予最高……”等相关表述,修改为“对承担国际科技合作基础研究类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对该条款类似表述一并予以修改。 | 已采纳 | |
6 | 市委人才办 | 建议增加已明确近期将出台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支持、外籍青年科技人才生活津贴等条款。 | 已采纳 | |
7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建议将第8条中对“科技信贷”的支持内容调整为“加强科技信贷,创新型初创企业可向所在地科技支行申请科技信贷风险池贷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30%,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 已采纳 | |
8 | 高新区科创局 | 建议加快修订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并及时颁布实施。 | 未采纳,不涉及本政策内容 | |
9 | 建议惠企政策溯至2021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等各类企业创新平台,让更多企业立即得到实惠。 | 已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