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将《瑞安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26日前反馈至瑞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人:张翔;联系电话:0577-65918712;电子邮箱:570378122@qq.com。 瑞安市人防办 2022年1月17日 瑞安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本办法适用人防国有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 2022年 1月 1 日后,根据《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温政办〔2021〕71号)文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供地方案已明确无偿归国家所有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市财政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瑞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 市人防办对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明确具有经营管理人防资产能力的市国有全资企业作为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经营和收益主体,但不得抵押、变卖,不得损害政府相关各方合法利益及其他一切不利于人防资产的行为,确保人防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接的市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人防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管理台账;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协助人防监管部门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并配合市人防办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承接的市国有全资企业可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市人防办要加强对承接的市国有全资企业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选择自行管理,必须保障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人防国有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定;相关收益由承接的市国有全资企业收取,收益主要用于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市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收益具体分摊比例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人防机动车位应优先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人防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附件: 关于《瑞安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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