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3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市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民政局救助福利和养老服务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95318832@qq.com。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 联系人:章军伟;联系电话:82469636 附件:《关于市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金华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关于市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婺城区、金东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3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补贴对象 (一)基本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二)适当补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三)其他补贴对象:市区“其他补贴对象”为金华市区户籍、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基本不能自理、有意愿接受服务的居家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二、补贴标准 (一)基本保障对象: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居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分为四档,市区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656元、828元、414元和207元。 (二)适当补助对象:市区分档补贴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其他补贴对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免费享受4个工时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免费享受2个工时居家养老服务。小时工资指导线25元,今后视情适时调整,也可由各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条件的可放宽年龄和补助标准。 做好政策衔接,原各区按《关于做好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和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0〕42号)明确的“其他补助对象”,继续享受居家上门服务工时补贴,小时工资指导线25元。 二、有关要求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市区“基本保障对象”和“适当补助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按各区上年实际支出数补助50%。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按照《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浙民养〔2020〕107 号)执行。《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对照《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中的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和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pdf
附件: 《关于市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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