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局起草了《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1年11月29日前反馈有关意见。
联系人:常辰;联系电话:0571-88903251。
附件:1.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标准.pdf 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起草说明.docx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序号
建议修订的位置(第几条)
原文
修订建议
修订理由或依据
反馈单位
是否采纳
理由
1
第九条
文件中 :单体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没有注明连锁药店的开店面积要求。
不采纳
第九条明确,连锁门店和偏远地区(山区、悬水岛屿)的经营场所和仓储面积要求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地区情况制定。
2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 1 名执业药师,并在职在岗;经营中药饮片企业,应至少配备 1 名执业中药师。
是否可以考虑:经营中药饮片的需要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或者一名执业西药师配合中药师,经营化学类药品的必须配备执业西药师或者执业中药师配合西药师
此条例是否有失公允,让执业中药师的地位明显高于执业西药师,执业中药师既可以经营中药饮片又可以销售西药类处方药,执业西药师只能经营西药。导致将来大家参与执业药师考试只用参加执业中药师考试即可,执业西药师将毫无用处。
在工作中能发现,很多执业中药师对于西药的禁忌是完全不了解的,这样对于购买药品的顾客来说将会是有一定的风险。
拟采纳
后续将再行调研论证
3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明确下独立区域的定义,是不是一定要有封闭的空间、可以关闭的门才能算独立区域,还是跟超市其他区域相对独立,只有一个口子进出就符合要求。
拟另行出台文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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