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意见反馈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最新文件精神,也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于4月27日下班前反馈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马力,联系电话0573-82218819。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都应承担扶助残疾人的责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我区、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实施残疾评定初次免费。残疾评定应当在指定医疗

机构进行,涉及到的检查费用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五条  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经残疾评定后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未满7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未满3周岁的疑似言语残疾儿童可凭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学诊断证明书),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中残联及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各类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每月康复的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自付部分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结算。户籍儿童每年最高享受省残联补贴标准2.4万元基础上再增加1.2万元;父母双方持有我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享受省补贴标准2.4万元。

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持证残疾儿童,凭我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第六条  年龄为7-14周岁的听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在中残联及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各类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按省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第七条  年龄未满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有适应指征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给予补贴。持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援助证》的给予一次性60%的补贴,其他的给予一次性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持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援助证》的进行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升级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时间不受年龄限制,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第八条  年龄为7-1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有适应指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给予补贴。持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援助证》的给予一次性40%补贴,其他的给予一次性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肢体矫治手术、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执行。

第十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关于实施嘉兴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通知》(嘉残联〔2015〕24号)执行。本款服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

残疾人购置机动轮椅车,并在嘉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备案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该补贴每五年享受一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按每辆每年260元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上的视力残疾人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参加企(事)业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除外),对基本医疗报销(含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每例最高补贴800元,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对髋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残疾人,实施人工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的,在基本医疗报销(含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最高补助可按省补助标准1万元执行,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他的给予每例最高5000元的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第十三条  实施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具体按照《嘉兴市南湖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南政办发〔2014〕152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为盲人免费提供定向行走训练。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照市本级低保标准的30%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其他生活需要长期照护的听力言语一级、二级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其他四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经批准由机构集中托养的,按原标准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对残疾人

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并给予个人缴费额65%标准补贴的,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并享受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给予缴费额的40%补贴;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按相关政策进行补缴或延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年限为至每月领取养老金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补贴年限(含一次性补缴年限)男不超过25年、女不超过20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时间段,不同时享受上述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对接收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机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对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给予护理人员经费补贴,按照每一名护理人员照顾4名重度残疾人计算,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急困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全年享受最高标准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对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场所的监管,严格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对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集中就业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外),每超比例安置1人,每年按4个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扶持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建设。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工疗型“残疾人之家”,按不同星级分别给予3-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安置1名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每年按不低于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因不可控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税源不足70%的,当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再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府出资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购买机构综合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公交爱心卡服务。身高1.2米以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可申领公交爱心卡,本人凭卡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第二十五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对劳动年龄段初次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凭营业执照按注册资金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只可享受一次。

残疾人自主创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残疾人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表彰,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表彰,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5万元(出现重复获奖,以最高奖项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的扶贫基地给予一定的补贴,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按不低于当地3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对扶持到位实现增收的,每扶持1户残疾人家庭(不含法人代表、经营者本人或股东),每年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自主创业,或残疾人扶贫基地,生产发展资金困难的,可申请贴息贷款,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按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已就业人员不得享受。此补贴最多享受三年。  

第二十八条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入读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按实际支出全额补贴保教费(不高于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对不能进学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安排“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老师发放送教补贴。

在中国境内各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残疾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残疾研究生,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贴,学费补贴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贴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残疾学生考取并入读中国境内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本科及以上的,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高中(中专)3000元、大专5000元、本科及以上8000元。

残疾学生就读中国境内全日制大专或本科的,给予助学补贴,每人每学年5000元。

残疾人家庭的子女考取并入读中国境内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本科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为:高中(中专)2000元、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 。

第二十九条  按要求参加残联系统文艺排练、演出、集训、比赛等活动,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岗位,照常支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残疾人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演出、集训、比赛等活动,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贴。获市级及以上奖励的,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镇、街道积极创建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经验收合格的予以授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区级2万元,市级5万元。每年根据基地扶持和培育残疾人情况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贴。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和镇(街道)公共文化体育等设施应当定期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建立服务残疾人的专项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改(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加强网络信息无障碍服务环境建设,推动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镇(街道)积极创建国家级无障碍镇(街道)和省级无障碍社区。成功创建国家级无障碍镇(街道)的,一次性补助创建经费5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无障碍社区的,一次性补助创建经费10万元。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困难残疾人家庭,改造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中涉及的文件如有更新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2014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南政发〔2014〕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的起草说明.docx


征集部门:中共南湖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1-04-19 截止日期:2021-05-18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