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以改革推动便民惠民,推进我市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攻坚工作,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攻坚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2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23号环保大楼305,邮编:321015;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3230557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
联系人:赵起 联系电话:82181393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金华市公安局 关于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全省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攻坚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21〕3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以改革推动便民惠民,决定在我市实施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年限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龄(车龄以车辆初次登记之日开始计,下同)不超过10年且在我市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浙G号牌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二、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如在上一个检验周期内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的,或公告发布前已进行排放检验且未合格的,仍需按现有规定参加环保上线检验。 三、车龄超过10年(含)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其定期检验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四、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的车辆仍需按现有政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本通告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金华市公安局 2021年 月 日 《关于延长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环保免检年限的通告》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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