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改<长台镇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日期:2025-08-22 截止日期:2025-09-03 信息来源:长台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研究,决定对规范性文件《长台镇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3〕21号)予以修改。为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3日至2025年9月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截止日期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长台镇嵩溪北路15号,长台镇人民政府,邮编324106

二、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严先生,联系电话15268065046(715046)


附件:1. 长政发〔2023〕21号-关于印发《长台镇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2.关于修改《长台镇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江山市长台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上级部门对本机关制发的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含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审查。审查发现《长台镇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3〕21号)中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工作措施第(四)项厘清清理意见中规定:“2.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但主要内容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三、主要内容

对《长台镇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3〕21号)中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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