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0条,未予采纳5条,其他1条问题类信息。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于“‘失效’和‘废止’有什么区别?请详细解释一下”。根据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主要内容超越区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4.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1.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2. 有效期超过10年(实施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前),以及有效期超过2年(实施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前)且标题含暂行或试行的,因超过规定施行时间适用的,清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鹿政发〔2019〕80号)第五十三条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或提出的评估意见经审查不通过的;3.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4.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二、对于“2021年至今,鹿城区安置房的房价几乎已经腰斩,十分有必要修改《温州市鹿城区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试行)》(温鹿政办〔2016〕11号),降低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尤其是朝向差的金额太高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结算办法》)规定,层次差、朝向差的结算以征迁当年新安置房用房比准价格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收取。其中,征迁当年新安置房用房比准价格已充分考虑并体现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动因素。同时,现行《结算办法》所确定的楼层和朝向差价,实际低于市场普遍存在的价差水平,故未予采纳。
三、对于“据了解,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对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进行了很大修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6〕31号)急需根据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最新标准和最新文件进行修改,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的这个文件已经不合时宜了!”,为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05号)文件精神,根据鹿城区实际情况,鹿城区卫健局已补充发布《鹿城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办法》(温鹿卫〔2024〕66号),故未予采纳。
四、对于“建议对2020年前制定的文件进行全面修改,对2015年前制定的文件全面废止”,根据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2.实施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前,标题含暂行或试行的,确需将标题删去暂行或试行并继续长期适用的;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4.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对于2020年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符合修改清理标准的,清理责任单位将按照规定启动修改程序;对于2015年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施行时间超过10年,根据规定在经第三方评估并审查通过的可予以保留继续适用,故未予采纳。
五、对于“现在都是2025年,《鹿城区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温鹿政办〔2022〕72号)都已经过期了,是不是要废止了”,根据《行动方案》第八条第4点:“本行动方案自2022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该文件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故未予采纳。
六、对于“温鹿政发〔1999〕91号和温鹿政发〔2000〕93号都制定超过25年了,为什么还没有废止?难道江滨路鹿城段拆迁安置还没有拆迁安置完毕吗?一项拆迁历时25年还没有完成,这是不是典型的蜗牛工程?是不是对相关责任人需要追责处分?”,原拆迁地块整体已于2004年完成安置,因现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需保留该政策文件,故未予采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