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房屋使用,合理控制和引导我市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8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因我市范围内仍有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需求,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市政府网站(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北街道艺海北路308号东阳市自然和规划局综合审批科,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dyzrzyj@jinhua.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联系人:卢建峰,联系电话:86626663 附件:《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2日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房屋使用,合理控制和引导我市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所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本办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范围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1.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 2.临时改变用途后,对安全、市容、交通、停车、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影响较大的; 3.属于规划配套服务设施,改变用途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本款所述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4.房屋属于已经公布拆迁范围内的或者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5.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6.房屋局部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情形。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召集经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消防)、环保、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乡)、街道进行方案论证(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可以简化程序不组织论证,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表详见附件1); 3.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论证或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公示结束后,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作出《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行政许可后将决定书函告经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消防)等部门。 第六条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实后原件退还),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承租人办理的证明材料及租赁协议; 4.涉及房屋结构改变的,应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房屋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含店招店面、门前绿化)及相应图纸。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立面设计、店招店面设计和门前绿化设计方案; 6.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使用承诺书(附件2);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房屋临时改变用途自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重新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八条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章 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和计算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须缴纳土地收益金,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土地收益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所在镇(乡)、街道的城镇建设。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应按本法明确的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和批准的年限一次性交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将按照社会经济情况、土地和住房市场变化等综合情况依法适时进行调整,现收取标准详见附件3。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审批的主管单位,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涉及经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消防)、环保、市场监管、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审批和查处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三条 住建(消防)部门对场所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前应核对房屋用途或使用功能,涉及房屋用途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应告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住建(消防)部门不得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定期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建部门抄送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发现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或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和土地收益金凭证仅作为该房屋允许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依据,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性质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房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原规划批准的房屋使用功能不变,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房屋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不再施行。 附件: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征求表 2.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使用承诺书 3.每年每平方米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表 4.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征求表.docx
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使用承诺书.docx
每年每平方米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表.docx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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