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补偿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云峰街道办事处(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昌和路1号)或遂昌县新路湾镇人民政府(浙江省遂昌县新路湾镇新路湾村38号),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96号三楼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联系人:赵恒昱 周勇锋 田宁 电 话:0578-8526259 ;13906886679 ;0578-8140005 邮 箱:scxfwzszx@163.com 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切实加快推进交通强县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域路网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顺利推进。 第二条 征收范围 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详见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征收红线范围图。 第三条 征收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 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 遂昌县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的补偿人;补偿人受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补偿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签约奖励期限 2025年3月18日-4月17日 评估阶段 2025年4月18日-5月7日 签约奖励期限 第五条 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被补偿人在同一征收项目中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产或者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并补偿与安置。 第六条 房屋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本方案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 第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分离原则,房屋建筑占地按照土地评估价补偿,地上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予以补偿。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二)迁建安置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在规划确定的安置点安排宅基地建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行迁建安置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迁建安置房五年内不得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并在《不动产权证》中注明。 1.建房资格的认定 (1)迁建安置户的认定根据《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遂政发〔2021〕51号)文件。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户内至少有一人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村常住农业人口,且具备农民建房条件和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 (2)夫妻应当共同申请,夫妻间离婚未达5年且期间未再婚的只能认定一个迁建户。无论是否经过析产登记,独生子女的父母不能与子女分开列为迁建户。 (3)成年子女间确定分户的,可以分别确认为迁建户,每户迁建安置占地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户均值为基础,按照迁建安置地面积标准执行。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确认为一个迁建户。 (4)原迁建安置的房屋在本征收范围内,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享受迁建安置,其余已享受过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不予迁建安置。 (5)农村特困户不予迁建安置。 (6)夫妻一方已享受国家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优惠政策的不予迁建安置。 (7)混居户的城镇居民本人不予单独迁建安置。 2.迁建安置地面积标准 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和小于等于125平方米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安排建房用地;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安排125平方米建房用地;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安排10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不予迁建安置,可选择货币安置。 3.迁建安置的补偿及结算标准 (1)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分离原则,地上住宅房屋按房屋征收重置价评估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迁建部分的建筑占地不予补偿;迁建后剩余部分的房屋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2)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的,征地和配套的相关费用由补偿人支付;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的,宅基地超过部分的用地面积由被补偿人按该安置地段的土地划拨成本支付费用。 (3)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补偿人应在征收协议签订并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补偿人一次性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4)新路湾镇迁建安置地点:原G528迁建安置剩余地块,小马埠村亭前地块,蕉川村新小区地块。云峰街道迁建安置地点:连头村公门山地块。 (5)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通讯、公厕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负责建设;被补偿人自行建房应符合本迁建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土地划拨成本包含土地划拨价、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费用等。土地划拨成本价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时点的土地划拨成本进行评估。被补偿人迁建房屋的免交有关行政审批规费。 第八条 征收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地上附属用房按房屋征收重置价予以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建筑占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筑占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房屋改为营业用房,至今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凭证的,以底层第一自然间实际面积予以一次性每平方米300元的综合性补贴。 第十条 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 第十二条 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的,如选择货币补偿,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对被补偿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建筑物,补偿标准由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标准 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机器设备的搬迁和安装调试费等按《关于公布2023年度遂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3〕4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且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迁建安置的且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自被补偿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迁建安置地交付之日加建设期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36个月(含建设期12个月)内未完成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支付被补偿人两次搬迁补助费,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两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支付。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调试费由评估公司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支付,期限为6个月。 第十六条 被补偿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的,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30%。 第十七条 奖励 (一)货币安置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或选择迁建安置后原建筑占地面积仍有剩余部分的用房,给予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与搬迁奖等)50%的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购买遂昌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备案合同的,享受每平方米1200元的购房补助。每户限额补助一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二)签约奖励 被补偿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其中,在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2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再给予5000元奖励;对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5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再给予3000元奖励。 (三)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补偿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个月内,与被补偿人办理补偿款结算手续并支付补偿款。 第十九条 迁建安置选地顺序 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地顺序。未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搬迁腾空的,按搬迁腾空顺序确定选地顺序。具体选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遂昌县S215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征收红线范围图 2.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3.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4.房屋装修评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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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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