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舟山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17日至202527日。意见建议反馈方式支持信件、电话、电子邮箱。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80-2056386。

    电子邮箱:181145405 @qq.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翁山路555号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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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wps


舟山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参照《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平台管理办法》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全市统一建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线上平台,为委托人提供公平公正、集约高效的中介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  中介超市按照市县一体、三侧协同、数字赋能、自愿诚信等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管理,相关数据按规范要求推送省监督平台
    第五条  委托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在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社会性资金通过中介超市购买服务。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项目依据比选公告和成交公告进行资金结算和审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成交公告和履约合同,对购买的中介服务进行结算。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发改部门统筹市县一体中介平台建设制定完善中介超市管理制度。
    (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中介超市平台运行、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建立中介评价等运行机制。

(三)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督促中介超市相关政策落地和实施应用。
    第八条  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入驻、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市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实施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依法对违法中介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中介超市内公布相关信息。

(三)县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中介机构的评价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职责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制定本领域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在中介超市公开,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在中介超市内公布中介机构的奖惩行为。
    (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进行评价。

 

 中介入驻

 中介机构以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按照合法的经营范围、资质(资格)条件从事中介服务。

十一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应遵守“中介超市”的管理规定,实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 中介机构入驻应通过网上实名申报在线提交入驻申请,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资质(资格)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扫描件。

十三 中介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基本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准入的中介机构进行核验,核验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补正要求,未补正的应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已参与采购活动的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 中介机构的入驻信息应在“中介超市”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暂停入驻流程,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请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

 中介机构入驻后,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如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申请变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重新核验和公示。

 

第四章  中介选取

第十  中介超市提供公开比选邀请比选和直接选取选取方式。
    (公开比选。委托人在中介超市发布公开比选公告,并承诺公告信息真实合法。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已具备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可在线参加比选。委托人通过合理低价法、平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方法选定中介机构。参加比选的中介机构数量应当达到3家以上。
    (邀请比选。委托人在中介超市发布邀请比选公告,并承诺公告信息真实合法。委托人邀请3家以上提供所需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参加比选。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已具备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可在线参加比选。

(三)直接选取。委托人邀请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拟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该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未)响应的,委托人可再次邀请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或选用其他选取办法采购中介服务。

第十  中介比选方法是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时,委托人确定中介服务中选机构的具体方法。
   (一)最低价法:委托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或者自行确定初始价,中介机构在报名时一次性报出不可修改的报价,按最低报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最低报价相同的,则选取信用等级最高的为中选方;如果信用等级出现并列最高的,则由委托人自行选择或随机摇号产生中选机构。

(二)最低限价法:以所有中介服务机构报价的均值下浮20%作为最低限价,以最接近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机构。如最接近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二家及以上时,由委托人自行选择或随机摇号产生中选机构。

(三)平均价法:以所有参与竞价的中介服务企业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一个基准值,比较中介机构报价,推荐接近且低于报价平均值的中介机构中选。

(四)信用择优:以信用评价为依据,采购报名时间截止后以信用评价的高低行进排序,排名第一的即为中选机构。如出现评价相同的由委托人自行选择或随机摇号产生中选机构。

(五)技术择优:由评审委员会对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排名前三的中介服务机构给委托人选择或由评审委员会直接推荐中选机构。

(六)综合择优:由评审委员会对资信、报价和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排名前三的中介服务机构给委托人选择或由评审委员会直接推荐中选机构。

 委托根据自身项目需要在“中介超市”发布需求公告,采购需求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需求公告发布后,入驻的中介机构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参与采购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机构存在控股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十 中介机构对需求公告(含相关附件)有质疑的可向委托提出,质疑内容应与采购的中介服务有关,并有实质性问题且问题指向明确。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质疑,委托人应在采购截止前及时答疑,质疑、答疑不影响采购程序正常进行。质疑、答疑涉及修改需求公告(含相关附件)的,应在需求公告截止前发布补充公告。

 公告发布后如需修改公告(含相关附件)的,应在采购报名截止前发布补充公告,同时采购报名截止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委托需在采购报名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应的选取办法确定中介机构,由“中介超市”发布中选公告并由业主签发中选通知书。

 委托和中选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中选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上传采购合同。

 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因故需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进行撤回操作。

二十 因不可抗力或有特殊原因需取消或终止采购的,委托应在报名截止前在“中介超市”发布取消或终止采购公告并告知理由。报名日期截止并已产生选取结果,委托需要废止的,需经双方协商后方可废止。

二十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业主提供服务。

 

 行为规范

二十 中介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中介超市”的有关规则,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委托提供服务,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提交“中介超市”资质证照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未及时更新;

(二)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以签约前提供核验的文件为准);

(三)以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与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公告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六)不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

(七)将服务项目转包;

(八)以报价低、利润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服务收费,或因此降低服务标准;

(九)在提供服务时利用代理、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限完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 委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设置条件排斥中介机构参与竞争;

(二)竞价选取中不按规定设置合理报价区间;

(三)对中介机构提出的有效质疑不及时答复;

(四)在合同签订中增设不平等或明显不合理条款,或中选结果公示后不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五)在服务过程中强制增加服务范围及内容,无事实根据对中选人恶意差评;

(六)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干扰、影响中介服务活动;

(七)在选取中介机构及合同履行中行贿、受贿,或存在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中介机构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者不依法采信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结论、证明文件等;

(九)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业主职责;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评价

二十 中介服务履约完成后,由委托人、行政审批部门、中介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以公示结果为准,具体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监督管理

三十 中介机构服务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上进行公示。五星级中介机构列入向委托优先推荐名单,二星级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进行限期整改,一星级中介机构下架“中介超市”平台。

十一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资质资格评定、年检年审、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十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中介超市”晾晒台公示。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十 委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则

三十 本细则由舟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5-01-07 截止日期: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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