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6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如有问题,请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行政中心3号楼818室 联系人:夏峰威;联系电话:0580-2280635 传真:0580-2285100;电子邮箱:854270139@qq.com 附件: 附件: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wps 《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wps
特此公告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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