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41115日至20241126

二、意见反馈途径

如有问题,请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行政中心3号楼818

联系人:夏峰威;联系电话:0580-2280635

传真:0580-2285100;电子邮箱:854270139@qq.com

附件:附件: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wps 

《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wps

特此公告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15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11-15 截止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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