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绍兴市高质量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土综整(低效)办〔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昌实际,新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新昌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现就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自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1日,征求意见期内如对上述实施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联系电话:86240031 附件:关于《新昌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制定的情况说明(1).docx 新昌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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