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2024年11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邮编:310007),并在信封上注明“不予处罚”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736835939@qq.com。

附件:1.浙江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2. 关于《浙江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wps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7日


征集部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4-11-07 截止日期: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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