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政发〔2021)22号)已于2024年7月17日过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5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工程领域开采矿产品处置存在风险点防控,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各类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乐清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递交书面意见至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2日 联系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人民路2号6幢3楼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事务科 电子邮箱:671581222@qq.com 联系人:钱魁 联系电话:0577-61889388 附件: 乐清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稿).doc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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