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14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

征集日期: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14日。

联系人:钱建宏;

联系电话:0575--88615225;

传真:88615080。

附件: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征集部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9-04 截止日期: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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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兴,这是绍兴在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上的重大改革进步。我对第11条列出4点不能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第四点:非临街的车库、车棚。我的理解是临街的车库可以申报经营场所登记。这对临街的车库经营者是一...[展开]
提交人:朱** 提交日期:2020-09-05 12:44:44
回复: 该意见已接纳
回复人:绍兴市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2020-09-15 0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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