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征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供政策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桐乡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了《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6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桐乡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通讯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600号市行政综合大楼4号楼306室,邮编314500 联系人:黄相华,联系电话:13819306934 桐乡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 及其地上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征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宅基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需对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面积依法作出认定的情形。 二、职责分工 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认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谁审批谁认定”的原则,负责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占用或批准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面积提出认定意见。同时依据部门职责,对规划及土地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审批谁认定”的原则,负责对2020年1月1日之后占用或批准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面积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四)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的面积测绘、情况调查、认定结果公示和送达等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提供2019年3月10日之前宅基地的规划审批资料,并提出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意见。同时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工作。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资格认定提出意见。 (七)市司法局负责对认定事宜进行司法指导。 (八)市公安局负责查询农村村民批准或建设时涉及农户的户籍登记情况工作。 三、合法宅基地和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发生变化,也未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房的,可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根据建房审批资料结合建设占地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用地标准予以认定; 3.1999年1月1日及之后建房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房政策,根据建房审批资料结合建设占地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用地标准予以认定。 针对上述第2、3种情形,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小于建设占地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用地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实际使用面积大于建设占地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用地标准的,按建设占地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用地标准予以认定。 (二)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以认定的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为基础,结合审批资料及建设占地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1.建造层数超过建设占地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层数标准的; 2.房屋建成后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层数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认定程序 (一)提出认定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在充分开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向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相关调查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组织初审认定。办公室自收到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认定,形成初审意见后出具《初审认定意见告知书》。 (三)初审认定结果公示。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初审认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送达被拆迁人,公示期为10天。 (四)组织复核认定。被拆迁人对初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初审认定结果公示期内,通过征收实施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自收到被拆迁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认定,形成复核认定意见后出具《复核认定意见告知书》,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送达复核申请人。 (五)出具认定书。被拆迁人未在公示期内对初审认定意见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复核认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拆迁人后,由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具《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认定书》,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送达被拆迁人。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偿,并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农村宅基地的认定,按本办法予以认定。 (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附件1 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认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 |
| 征收项目审批情况 | 项目名称 |
| 土地征收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时间 |
| 宅基地审批情况 | 宅基地 使用权人 |
| 家庭地址 |
| 宅基地 批准文号 |
| 批准时间 |
| 批准面积 |
| 建造层数 |
| 土地登记情况 | 登记证号 |
| 登记 合法面积 |
| 规划审批情况 | 批准文号 |
| 批准建筑 面积 |
| 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户宅基地位于 征收项目内,该集体土地已经 依法征收为国有,因该户未能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特申请对其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予以合法认定。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认定申请 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有(√)无(×) | 备注 | 1 | 被申请户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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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房时家庭户籍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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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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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规划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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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现场测绘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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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宅基地建设占地时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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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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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宅基地未经审批或审批资料缺失的,需提供宅基地建设占地时间证明。 附件3 宅基地建设占地时间证明 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户,系 村 组村民。经调查,该户于 年 月 日占用该组集体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其建房审批资料遗失。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 初审认定告知书 宅地初审告字第(XXXX)XXX号 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你户位于 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予以认定,初审认定如下: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上述认定已在 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异议,请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交书面材料。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调查核实不能成立的,本认定将作为你户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确定的最终依据。 办公地址:征收工作实施主体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征收工作实施主体办公点电话 桐乡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 复核认定告知书 宅地复核告字第(XXXX)XXX号 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你户位于 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作出了初审认定并公示[宅地初审告字第(XXXX)XXX号]。公示期间,你户提出异议,经审核你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复核认定如下: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桐乡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认定书 宅地认字第(XXXX)XXX号 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对你户位于 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作出了初审认定并公示[宅地初审告字第(XXXX)XXX号]。公示期间,你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现作出认定结论如下: 或:根据你户提出的复核申请,桐乡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了复核认定告知书[宅地复核告字第(XXXX)XXX号)],现作出认定结论如下: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桐乡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地上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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