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征求稿第7页“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 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新增建筑规模不受原规划容积率制约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无上位法支撑;且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无相关量化指标,不具备实际可行性;限额以上新增建筑或基础设施更新项目应当按照《建筑法》规定,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建议修改为:“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 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周边相关单位及个人无反对意见前提下,其限额以上新增建筑内容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涉及原规划容积率指标调整的应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 | 采纳 | (一)容积率问题以省自然资源厅意见为准,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相关要求。 限额以上新增建筑相关问题为后期审批流程问题,不在此文件讨论范围。后期配套文件将会关注各类项目流程审批事项。 |
2 | 建议对“主要任务”的第六点进行补充,补充内容如下“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行动,基本完成市政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效能;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和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原生垃圾“零填埋”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基本建成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提高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采纳 | 城镇污水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内容分属不同领域,均已在指导意见中有所体现。 城镇污水处置相关内容详见主要任务(二)“持续推进城镇污水管网隐患排查整治和城中村生活污水纳厂治理。深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分质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内容详见主要任务(六)“全面改造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和中转站,加快补齐易腐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短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