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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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泰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我单位起草《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总工会。

公开征求时间: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30日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知见路9号职工服务中心四楼402办公室,邮编:325500

邮箱:tsxzgh001@126.com

联系人:翁双月    联系电话:0577-67857863



泰顺县总工会

2024年9月20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泰顺县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现制定《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 、代征范围

泰顺县范围内除所有财政全额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由泰顺县总工会提供税务代征具体名单。

二 、缴费期限

按季或月,随缴费单位主税种申报缴纳时代征。

三 、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相关法律规定,工会经费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计提,其中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县总工会40%(上级工会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代征上缴县总工会部分,具体代征标准如下:

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40%(上级工会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电力、邮电、金融、保险等工会,其所属在泰单位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 ×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

四 、缴费管理

1 .缴费方式

工会经费实行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即缴费单位按规定自 行计算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并对申报事项 的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 进行网上申报缴纳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 资金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代征的工会经费统一入库在国家金库泰顺县支库。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与温州市人民银行做好报表对账工作。

县总工会与温州市人民银行应在月末(季末)进行收入余额对账。核对一致后,县总工会开具拨款凭证,加盖工会预留印鉴,经温州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工会经费余额划转到县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归集账户。

3.退费处理

缴费人需要办理工会经费退库的,向县总工会申请,由县总 工会按规定办理。

五 、票据使用

1.税务收费票据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包括数据电文税 收票证),作为向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经费的税务凭证。

2.缴费单位列支票据

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以税收票证列支,企业留存部分工会经费以县总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业收据》列支。

六、催报催缴

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应按规定及时代征工会经费,协助县总工会做好催报等相关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县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要求

本方案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县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要积极做好宣传和协作工作,按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签订代征协议书并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政策到位、标准统一、操作规范、平稳代征”,避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确保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顺利实施。


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泰顺县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现就起草《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法定义务。工会经费由税务代征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促进企业公平发展的客观要求。工会经费由税务代征是目前浙江省普遍采取的收缴方式。全省90个县市区仅4个未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政策,瑞安、平阳、苍南、永嘉等地自2004年起陆续实行,鹿城、龙湾分别于2024年4月、10月起实行。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2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三、程序说明

2024年3—8月期间,县总工会与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在征求温州市总工会和温州市税务局的基础上,多次研究讨论泰顺县工会经费税务代征事宜,两家单位对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达成一致。

四、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明确了代征范围、缴费期限、缴纳基数和比例、缴费管理、票据使用、催报催缴等相关内容,对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涉及的单位和流程进行了梳理,推动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一)代征范围:泰顺县范围内除所有财政全额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由泰顺县总工会提供税务代征具体名单。

(二)缴费期限:按季或月,随缴费单位主税种申报缴纳时代征。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40%,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8%申报(上级工会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铁路、电力、邮电、金融、保险等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会,其所属单位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

(四)缴费退费: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即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和比例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因多缴或错缴工会经费需要退回的,需向县总工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五)票据使用: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开具的凭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理开具,作为向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经费的税务凭证。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以税收票证列支,企业留存部分的工会经费,以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列支。

(六)催报催缴: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应按规定及时代征工会经费,协助县总工会做好催报等相关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县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工作方案拟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20 截止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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