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县司法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对2023年底以前县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起草了《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至9月29日,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78-6380691。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横城北路8号,邮编323800。 附件: 附件1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wps 附件2 关于《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x 庆元县司法局 2024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