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工作要求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2日前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形式反馈至泰顺县民政局。 联系人:陈敏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77号县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201室 联系电话: 0577-67565339;0577-67595150 邮箱:tsxmzj@126.com 泰顺县民政局
2024年8月13日 草案全文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 )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泰顺县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和百岁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百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再行适时研究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泰顺县户籍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7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再行适时研究确定。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泰顺县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泰顺县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百岁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该项补贴用于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护理服务,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执行;百岁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执行。由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不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可以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均无需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均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百岁老年人依据“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随健在情况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享受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原则上采用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招标确定服务商。服务不可及区域的对象,可采取货币形式发放,由乡镇上报,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县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对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转移支付系数等给予补助。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各乡镇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10月1日起实施,《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民〔2022〕78号)文件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工作要求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补贴制度。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为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泰顺县民政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始起草本制度。2024年8月,现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泰顺县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和百岁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百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再行适时研究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泰顺县户籍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 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 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7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再行适时研究确定。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泰顺县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泰顺县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百岁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该项补贴用于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护理服务,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执行;百岁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执行。由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不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可以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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