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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现就《关于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沈建阳 电话(工作时间):0577-67583871 电子邮箱:791426804@qq.com 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53号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2日 草案全文 关于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1.1‰调整为1.8‰。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执行。 三、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补办参保缴费的,缴费基准费率仍按原费率1.1‰执行,本通知施行后补办参保缴费的,按新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另有规定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文件要求,工伤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全省统一调整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视情适时合理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起,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增长较大,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泰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泰顺县财政局组织相关科室测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草拟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通知。2024年6月,泰顺县人力社保局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该调整方案并会同泰顺县财政局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2024年7月,泰顺县人力社保局和泰顺县财政局就该调整方案向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会商并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1.1‰调整为1.8‰。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执行。 (三)、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补办参保缴费的,缴费基准费率仍按原费率1.1‰执行,本通知施行后补办参保缴费的,按新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另有规定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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