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我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推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我局组织起草《玉环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8月6日前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系人:颜雪峰,电话:0576-87212897,通讯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56号。 《玉环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起草说明.docx 《玉环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意见征求稿)》.doc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26日 《玉环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强村公司财务管理,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农政发〔2023〕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单村控股或多村联合控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 一、组建和终止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强村公司,应经民主决策程序,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强村公司的设立指导,审慎设立、避免空壳运转。 (二)强村公司一般应设立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具体成员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提倡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长和社监会主任通过推选程序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村集体独资的强村公司股东代表应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一致,允许村务联席会议行使强村公司董事会职责;非独资强村公司的入股村集体在进行公司重大决议时,根据出资比例涉及本集体决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进行前置审议。 (三)强村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如公司不能聘任有资质的会计人员,则须委托乡镇(街道)农村“三资”服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未委托乡镇(街道)代理做账的强村公司每月结束后一周内要向乡镇(街道)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和会计凭证,乡镇(街道)据此进行核查。 (四)强村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聘请职业经理团队或个人要按需定岗,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绩效考核须报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其中薪酬标准要向乡镇(街道)报告。要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可根据实际需要为聘用人员在从事工作期间交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禁止公司对任何非工作人员投保。 (五)村(社)干部和村级财务人员在村属强村公司任职实行“兼职不兼薪”原则,不得在公司领取报酬补贴,不得由公司支付保险。在强村公司任职的村(社)干部随其职务变动而作相应调整。禁止村社干部、村社代表、党员(含非在职)等在公司虚挂职务领取报酬、补贴。 (六)强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由强村公司董事会拟定清算方案,依法处理。强村公司清算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和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人员组成。强村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 二、重大事项决策 (一)强村公司重大事项含以下方面: (1)章程制定及修改; (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及产生办法,包括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等事项; (3)经营目标与运营方式,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公司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的2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重大购置财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的决定; (6)公司订立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举债行为,包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等; (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0)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公司非生产性支出方案、20万元以上大额支出等; (11)利润分配; (12)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落实、招聘、待遇等事项,包括公司经理发生变动等事项; (1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6)法律政策规定的重大事项; (17)其它重大事项。 (二)强村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出,决策前须向出资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告,由入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审议,然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三)强村公司应当就地稳健经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强村公司投资开发项目要与优势地块、优势产业、高端企业紧密结合,做到安排精准、落地精准、成效精准。要充分研究讨论,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实施周期、预期收益、风险隐患等因素,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范围内,谋划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资产能保值增值的发展项目,规避操作性不强、整体效益不高的项目。强村公司不得无偿占有、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投资强村公司的资产。 (四)强村公司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股权变动应当向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由其进行前置审议。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强村公司股权变动指导,防范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稀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强村公司中股份,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强村公司应当建立物资采购、资产出租、工程招投标等制度。强村公司经营出资村的集体资产、资源和集体项目招投标,原则上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出资方的村(社)干部及其近亲(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工程招标、中标、实施等情况应向出资的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工程初验收由强村公司和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六)强村公司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向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由其进行前置审议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七)强村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活动安排,制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资产购置计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等。强村公司依据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向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 三、资金资产和财务收支 (一)强村公司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业务办理,均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支出款项须附必要附件。现金收入应于当日交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 (二)强村公司要严格执行库存限额,库存现金不准超过2000元;出纳报账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严禁坐收坐支现金、以收抵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三)强村公司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村集体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公司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属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四)强村公司应当建立清产核资制度,开展年度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措施。资产清查由公司监事会、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开展,清产核资结果向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 (五)强村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一般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强村公司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需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强村公司应当加强财务印章、网银、U盾、密码等管理,确保银行账户安全。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强村公司所有账户均须纳入农村“三资”监督管理范围。 (六)强村公司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公司基本账户,均应纳入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七)强村公司应当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联审联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出资比例涉及财务支出部分,根据现有的玉环市村级财务支出审批流程进行。入股村根据持股比例确定强村公司大额支出属于本村重大事项的,要按照“五议两公开”议事程序进行。 (八)强村公司实行公务零招待制度。应当从紧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不得列支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财务支出,不得列支出资的村社非生产性开支。强村公司因招商引资等确需进行接待的,应当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开展,本着节俭的原则,参照公务接待费支出标准规定陪同人数、用餐标准等;接待前,须经乡镇(街道)联村领导同意,同时填写就餐人员名单、审批单;接待后,相关费用支出情况须向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 (九)强村公司公司收支必须要有统一规范的收款票据,并全额入账,严禁使用白条。强村公司支出票据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和正式收据,发票内容要真实完整。公司取得的或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 (十)强村公司应当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利润分配,强村公司年终净利润分配需按一定比例以分红方式上缴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应当以“稳定持续、量力而行、程序合规”为基本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超额分配利润,严禁举债分红。不得对未直接投资入股的出资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福利与分红。乡镇(街道)要加强强村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指导。 (十一)强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参股股东及对外提供借款;强村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个人进行融资(确需融资的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要依法依规落实向金融机构借款用途。乡镇(街道)要加强强村公司债务监管,防范债务风险。 (十二)强村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应纳税额,缴纳应纳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核实和检查。 四、监督管理 (一)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强村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强村公司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强村公司董事会要向出资村集体及时报告财务动态、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准确反映资产运营情况和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要向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每季度至少一次在出资方村级“三务”公开栏公开。 (三)乡镇(街道)是本区域内强村公司监管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单位)对强村公司进行指导、监督。 (四)乡镇(街道)要定期对强村公司开展财务情况督查、抽查。强村公司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审计范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巡察和审计。 (五)对违反强村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档案管理 (一)强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公司必须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即会计设有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出纳设有现金日记账。 (二)强村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要设立档案专储柜,妥善保管各项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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