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遂昌县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8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遂昌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反馈。

通讯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95号

邮编:3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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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昌县司法局

2024723

 

 

遂昌县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非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非事业编制身份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案件分类

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涉案人数、社会影响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划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四类:

(一)简易纠纷是指调处成功后制作口头协议登记在册,并按要求录入平台系统的纠纷。

(二)一般纠纷是指调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平台系统的纠纷。

(三)疑难复杂纠纷是指调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平台系统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难复杂纠纷:

1.当事人涉及3人以上不满10人的,在本县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纠纷;

2.实际支付标的额在3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纠纷;

3.县领导交办的纠纷;

4.其他疑难复杂纠纷。

(四)重特大纠纷是指下列纠纷:

1.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

2.当事人涉及10人以上,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纠纷;

3.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4.县级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5.实际支付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

6.其他重特大纠纷。

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并登记在册。其中重特大纠纷需填写《重特大纠纷情况呈报表》,各调委会每月初将呈报表上报县司法局审核确认。

三、补助及奖励标准

调解员案件调解成功并录入平台系统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简易纠纷补助50元/件;

(二)一般纠纷补助150元/件;

(三)疑难复杂纠纷补助500元/件;

(四)重特大纠纷补助1000元/件;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的,10—20人折算为1件,21—30人折算为2件,31—40人折算为3件,41—50人件折算为4件,51人以上折算为5件。

(五)经县局推荐且被省司法厅、司法部纳入案例选编的优秀典型案例每篇分别奖励500-1000元。

调解员调解的案件需其他人员辅助(包括案件录入、文书制作等),辅助人员的补助在案件总额补助中支付,最高不超过30%;共同调解的案件补贴由调解员自行分配。

四、补助实施要求

(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实事求是做好纠纷案件在平台系统的登记、受理、调处、统计上报工作,于每月初将调解成功的案卷和人民调解案件登记表经乡镇(街道)调委会报送至管辖司法所初核汇总,各司法所对辖区内所上报的调解案件数量、案件真实性、案卷规范程度,是否已按要求录入平台系统等进行核实。各司法所于次月10日前将各类纠纷补助情况呈报表报送县司法局,最终由县司法局负责核准确认后,发放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

(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每月初将调解成功的案件和人民调解案件登记表、各类纠纷补助情况呈报表报送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后,给予发放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相应补贴发放处理。

1、未调处成功,或调处成功的纠纷案件未录入平台系统的,不予补助。

2、简易纠纷案件未登记的,或者没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不予补助。

3、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成功后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录入平台但未制作卷宗或卷宗材料不全的,减半发放补助。

4、确认为违法调解的或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不予补助。

5、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个人弄虚作假、虚报人民调解案件骗取补助的,取消相应补助。

五、经费监督

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司法局管理。县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和本办法精神,把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及时核拨。县司法局要及时审核、分配、监督发放相关经费。人民调解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遂昌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遂司〔2017〕32号)、《遂昌县司法局 遂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遂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司〔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调解案件登记表

2、简易、一般、疑难复杂纠纷补助情况呈报表

3、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附件.docx


遂昌县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情况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23 截止日期: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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