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就《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18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电话:0577-59295880 联系人: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泰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庄通 电子邮箱:407856861@qq.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911室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18日
草案全文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泰顺廊桥是人类文化遗产,要保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要保护好其历史风貌、周边环境和文化传承,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推动泰顺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二、适用范围 (一)泰顺廊桥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泰顺廊桥及其木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保护范围是指泰顺廊桥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泰顺廊桥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泰顺廊桥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四)环境协调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范围外,为发展和利用保护泰顺廊桥周边环境与廊桥风格整体协调划出的区域。 三、机制与机构 (一)建立机制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泰顺廊桥保护责任制。 (二)成立机构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成立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泰顺廊桥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重大事项,开展泰顺廊桥的保护研究、管理利用等工作。 (三)申遗部署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推进泰顺廊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将泰顺廊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泰顺县重点工作计划推进。 (四)组建专家 泰顺县人民政府聘请专家,组建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专家组,为泰顺廊桥保护和利用献智献力,开展泰顺廊桥保护的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等工作。 四、规划与管理 (一)范围规划 根据泰顺廊桥保护需要,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商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二)保护规划 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公布后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做好泰顺廊桥保护规划,并在泰顺廊桥周边设置保护标志说明碑、界桩、界标以及保护设备等设施。 (三)名录编制 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泰顺廊桥保护名录。 (四)名单公布 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调查确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附属物名单,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泰顺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名单公布后一年内设置保护标志,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 (五)保养和管理 泰顺廊桥修缮、迁移、重建项目由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并安排泰顺籍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共同参与。属地政府负责日常保养和管理,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六)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辖区内泰顺廊桥保护管理工作制度,组建队伍做好泰顺廊桥日常巡查维护、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保护管理工作。 (七)村规民约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泰顺廊桥保护工作,鼓励将泰顺廊桥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八)制定手册 泰顺县文旅部门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每座泰顺廊桥保护使用管理手册,明确泰顺廊桥的保护要求、管理维护、应急预案、人流容量控制等使用办法。 (九)建设规范 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泰顺廊桥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批准。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征询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或审批。 (十)普法教育 泰顺县宣传教育、司法行政、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利用相关宣传平台普及泰顺廊桥保护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五、资金设立 泰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该资金应当每年按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1)编制泰顺廊桥相关保护规划; (2)保养、修缮泰顺廊桥; (3)整治泰顺廊桥周边环境; (4)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 (5)继承、弘扬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 (6)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7)其他保护项目事项包括:专家聘请、编制四有档案、一桥一策、课题研究、保护设备配备及维护、日常巡查维护、附属物的征收及资产置换等。 六、危害和破坏行为 (一)《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危害和破坏行为 (1)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河道、溪磡、道路、桥梁、房子等各种建筑; (2)危害泰顺廊桥本体安全的植被; (3)危害泰顺廊桥本体安全及破坏泰顺廊桥自然环境的蓄水坝、水库等水利工程; (4)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各种线路、管道。 (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行为 (1)未经批准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擅自摆摊、占道经营的行为; (2)在泰顺廊桥附属物内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 (3)破坏、污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泰顺廊桥周围监控、消防设备等行为。 七、全民参与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保护泰顺廊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泰顺廊桥的行为。 (二)鼓励民间设立泰顺廊桥保护公益文化基金,通过捐赠、捐建、认修、认护等方式提供泰顺廊桥保护经费。 (三)鼓励民间成立泰顺廊桥保护志愿者服务队,参与泰顺廊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褒奖。 八、附则 (一)触犯《条例》第十六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损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泰政发〔202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部门职责.docx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起草说明如下: 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6日晚,全国现存最长古廊桥福建屏南万安桥突发火灾,98米古廊桥桥体烧毁坍塌,人们不禁扼腕叹息,同时,为我市泰顺廊桥及传统木构建筑的安全保护敲响了警钟。8月12日,泰顺廊桥保护和发展调研组一行到泰顺实地调研廊桥保护工作,深入筱村镇、泗溪镇,实地走访了文兴桥、廊桥技艺馆、北涧桥、溪东桥等地和周边环境,组织召开座谈会,为《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后保护和发展建言献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落实和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根据《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泰顺廊桥及其木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泰顺廊桥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是指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项目。 (二)部门职责。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县文旅部门、县委统战部(民宗部门)、县发改部门、县公安部门、县财政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县住建部门、县交通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等部门相关职责。 (三)财政保障。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每年按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逐年增加。 (四)保护内容。根据泰顺廊桥保护需求,由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泰顺县文旅部门及属地乡镇商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按照廊桥保护文物等级以及廊桥具体情况分别划定,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保证泰顺廊桥的安全。泰顺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附属物或者有关环境要素,由泰顺县文旅部门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五)利用传承。对泰顺廊桥的利用应当合理、适度,依法保障其原有使用功能,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确保泰顺廊桥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泰顺廊桥”指定为泰顺地域品牌形象。任何机构、个人依法注册的“泰顺廊桥”品牌商标,属于泰顺县全体人民,由泰顺廊桥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及文旅部门统筹安排管理使用。泰顺县文旅部门应当采取若干措施,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六)禁止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对危害泰顺廊桥安全、污染泰顺廊桥及周边环境、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予以处罚,以上造成严重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纪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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