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nync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28号农科教大楼1110室,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angjiaaqi@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汪家琪,联系电话:82050139
附件:1.《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 《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wps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
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主体责任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村级债务的监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控化解村级债务。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村级债务管理应遵循“村债乡管、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有利发展”的原则,按照“远近结合、化旧控新、综合施策”的思路,有序有效、积极稳妥推进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三是坚持长效管控的原则。既要注重对现有村级债务的化解,突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造血”功能,又要做好对新增债务的管控,形成村级债务长效管控机制。
二、统计口径
村级债务统计应据实扣除应付款项或专项应付款中已有专项资金来源但暂时挂账或无需偿还的情形以及土地补偿费暂收款、一事一议资金暂收款,应付福利费计提款项等。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风险预警
1.设置风险警戒线。乡镇(街道)应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债务高、中、低风险警戒线。各县(市、区)已从县级层面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的,根据各县(市、区)制度执行。
2.健全债务登记台账。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村级债务登记簿,注明债务名称、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利率、到期时间等,全面予以登记。
3.实行动态管理。对债务超过预警线的村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乡镇(街道)每年对债务总额超过预警线的村发出预警提示,提出并要求完成债务控制目标或预警降级。
4.制定“一村一策”削债计划。对债务预警高风险的重点负债村要科学制定化债计划,做到一村一方案,分期分批,逐步化解,确保村级债务在可控范围。
(二)控制新增债务
1.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上级重点工作或本村经营性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新增债务的,需明确举债规模、举债途径和化解途径,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2.实行举债审批制度。各县(市、区)应明确村级举债审批事项。债务预警村如确需新增债务的,在村级民主决策基础上,需就举债用途、举债资金、融资单位及利率、债务化解措施等内容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新增债务后累计债务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高风险预警线。各县(市、区)应对不同债务预警风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新建工程项目,明确申报审核程序,并严格执行。
(三)规范相关行为
1.规范村民股份分红和福利支出。村级债务规模达到中高风险预警的村,不得实施集体经济股份分红。对经营性债务,所得收益应优先偿还债务,优先支付工程款等应付款。重阳节等节庆福利支出要量力而行,严禁攀比跟风。严禁巧立名目分红。
2.规范担保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单位、个人贷款或担保。
3.禁止违规举债。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性事业,不得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不得举债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高息借债。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各县(市、区)可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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