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浙发改价格〔2020〕389号)要求,在前期调研、成本核算基础上,形成了《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武义县财政局、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2806472382@qq.com; 2、传真:0579-87676798 ; 3、联系电话:15258974693;联系人:陈骁震; 联系电话:13750945588;联系人:徐法能;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一个月)。 附件:武义县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日
武义县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的范围 武义县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及转供水区域,即县域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70元;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70元; (二)非工业污水中,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70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70元。 上述各类到户水价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表。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执行时间另行确定。原《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2016〕18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开征求《武义县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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