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625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社保厅。 

联系电话:0571-85151526;传真:0571-81050029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615日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以下简称《公告》),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就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享受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向参保地(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及《公告》规定的材料,经办机构按《公告》要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加盖经办机构公章《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见附件2

企业近三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目前职工仍在职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追溯认定申请,并依法申请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溯认定期限最长为3年(不含申请当年度)。经办机构受理以前年度申请时,重点核实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情况;(3判断申请当月重点群体人员在职状态。

政策不设集中申报期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二、强化协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部门要配合同级税务部建立人员身份协查机制。

三、推进数据共享

    省人力社保厅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信息共享,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共享,省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信息共享,为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和日常管理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6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2下载.docx


征集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日期:2024-06-15 截止日期:2024-06-25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