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617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社保厅。 

联系电话:0571-87053046;传真:0571-81050029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65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 国家税务总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51231(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0.5%执行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申请对象和条件。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2023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2017)规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门类代码为J(金融业),大类行业代码为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但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企业名单的,按大企业标准执行

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时需提交《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2)。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3)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拨付部分逾期未提供的,应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持续优化经办服务。企业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各地要依托无感智办功能,通过后台数据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发放劳务派遣单位不适用无感智办。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24123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累计不超过3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20241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符合上述放宽申请条件可在20241231日前提出申请。

四、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状况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在办结前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核查,充分利用信息系统风控规则和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展翅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官网官、报刊广播、政务大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政策尽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2.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

3.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6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下载.doc

 


征集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日期:2024-06-05 截止日期:2024-06-17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