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实施范围 | 处理决定 |
1.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 |
1 | 市教育局 | 中国教育机构投入资产(国有)评估报告编制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 第十条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全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投入资产(国有)评估报告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全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
3 | 市农业农村局 |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规章】《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17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全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 |
4 | 市农业农村局 | 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编制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规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 全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 |
2.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清单 |
1 | 市城管局 | 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编制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 | 市城管局 |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评估 | 燃气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 | 市城管局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检查。遇台风、大风、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的,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十二个月的,应当由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分类开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 |
4 | 市城管局 | 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排水许可申请表、图纸、书面承诺书、自动监测设备等有关资料 |
5 | 市港航和口岸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 | 市港航和口岸局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 |
7 |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渔业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第五条第三款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8 |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出具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 渔业职务船员和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初次申请、证书到期换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五条第二款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海渔政〔2017〕8号) 第十三条 申请渔业船员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以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为准,健康状况证明有效期12个月。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也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获取健康状况证明 |
9 |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编制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83号)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 | 市人社局 |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全市 | 具体财务清算报告编制主体按法律规定实施 |
11 | 市商务局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企业验资报告编制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 全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为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12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4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性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6 | 市水利局 |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7 | 市水利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水利部令2015第47号修改)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8 | 市水利局 | 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农田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等效替代或者有偿占用的原则进行补偿。 【规章】《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9 | 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0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号,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第一款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1 | 市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2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3 | 市委政法委 |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在决策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24 | 市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款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规章】《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 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审批机关为国家文物局,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号)有关要求填报数据库,所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在线提交甲、一级资质申请,国家文物局依法审批办理。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审批机关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乙、二级资质的单位直接报请相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申报审批相关流程、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5 | 市文广旅体局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6 | 市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7 | 市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8 | 市文广旅体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款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五款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规章】《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第二十条 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规章】《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 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审批机关为国家文物局,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号)有关要求填报数据库,所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在线提交甲、一级资质申请,国家文物局依法审批办理。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审批机关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乙、二级资质的单位直接报请相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申报审批相关流程、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9 | 市文广旅体局 | 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全省 | 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相关材料。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
3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海域使用论证(含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等) | 海域使用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资信证明材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需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 二、(四)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
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第三十条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号) 二、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章】《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浙政令2013年第312号,浙政令2017第357号修订)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审权限) |
3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节地评价方案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地评价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0号)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办函〔2021〕23号) 第六条 对于未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的其他储量报告,需要评审的,由提出评审要求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参照本要求开展评审,评审结果不进行备案,评审结果可作为采集或填报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统计表等的依据。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3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4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第四条第3点 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4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编制 | 使用林地许可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年第35号,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2号修改)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通知公告】《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编制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正,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规章】《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017年第356号) 第十九条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编制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审权限) |
45 | 市交通运输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3号令)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6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 |
47 | 市经信局 | 项目申请书编制 | 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48 | 市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49 | 市发改委 | 管道保护方案编制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管道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0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年第四次修正)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节能报告。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报告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 全市 |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
51 | 市发改委 | 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年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42号)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区域节能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能评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300号) 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 | 全市 | 区域管理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
52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验资报告编制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捐资承诺书或银行出具的捐资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3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离任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4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5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6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规范性文件】《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民函〔2004〕124号)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7 | 市教育局 | 出具中国教育机构或者办学者投入资产的相应证明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专科高等学校筹设审批、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专科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 第八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等),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8 | 市教育局 | 出具中国教育机构投入资产验资证明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9 | 市教育局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办审批验资报告编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2014年3月18日) 三、审批办法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0 | 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委托事项,市里审批,章为省卫健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施行,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第二次修订,2020年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规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10年卫生部印发)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61 | 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检测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委托事项,市里审批,章为省卫健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施行,2020年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10年卫生部印发)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62 | 市卫生健康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省委托事项,市里审批,章为省卫健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施行,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第二次修订,2020年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63 | 市卫生健康委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施行,2019年国务院第709号令修正)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64 | 市卫生健康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施行,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第二次修订,2020年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65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2016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
66 | 市府办 | 验资报告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 立与变更审批(市级审核转报、无审批权限)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3 号)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第3号)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 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全市 | 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材料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 |
67 | 市府办 | 法律意见书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 立与变更审批(市级审核转报、无审批权限)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3 号)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第3号)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 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全市 | 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材料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 |
68 | 市市场监管局 | 洁净室环境检测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6号,2020年修订) 第三十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十条 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五)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 全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洁净室环境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69 | 市农业农村局 | 出具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规章】《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 全市 | 申请人自行处理病害猪及产品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申请人委托处理病害猪及产品的,需提供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 |
70 | 市农业农村局 | 出具经营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 全市 | 申请人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无相关学历证书的,提供有资质培训机构出具的参加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内容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
71 | 市农业农村局 | 出具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议 | 动物诊疗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第四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科研、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违反规定处理或者弃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 | 全市 | 申请人自行处理病死动物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委托处理病死动物的,需提供病死动物委托处理合同 |
72 | 市农业农村局 | 出具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规章】《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 全市 | 申请人自行组织提供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3.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
1 | 市城管局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 | 燃气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通过,2014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全市 | 由审批部门进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完成 |
2 | 市港航和口岸局 | 航评报告咨询评估 | 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行航评报告咨询评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规章】《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承担相应费用。专家、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估,并对论证和评估结论负责。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规划环评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通过,2016年第一次修正,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章】《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 编制区域评估报告。进一步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科学编制平台区域评估报告,确保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切实满足平台管理和项目监管需要。区域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 | 全市 | 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编制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736号)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评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 全市 |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评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7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技术评估 | 辐射安全许可 | 【规章】《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辐射类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2017) 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环保局受省厅委托负责核发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其他设区市环保局受省厅委托负责核发辖区内从事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从事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活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第十九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全市 | 由审批部门进行辐射安全许可技术评估,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8 | 市文广旅体局 | 场地、器材和设施核查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全市 | 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
9 | 市住建局 | 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对2017年5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新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包括气象、人防、消防等专业审查),改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分别纳入市、县(市、区)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预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仍按现行模式实施)。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
10 | 市住建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2020)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 号)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
11 | 市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规章】《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对2017年5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新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包括气象、人防、消防等专业审查),改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分别纳入市、县(市、区)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预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仍按现行模式实施)。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
12 | 市住建局 | 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全市 | 由审批部门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对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接受承运人委托的第三人应当根据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装载情况,对公路设施结构进行强度、稳定性、刚度验算,必要时进行荷载试验。 【规章】《国务院审改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价工作。 |
14 | 市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委2014年第12号令)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15 | 市发改委 | 项目节能报告咨询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年第四次修正)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节能报告。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全市 |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节能报告咨询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高能级战略平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 |
16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17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18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项目较为复杂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
19 | 市气象局 | 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规章】《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 编制区域评估报告。进一步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科学编制平台区域评估报告,确保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切实满足平台管理和项目监管需要。区域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原则上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20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规章】《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原则上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各专业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标准附后。 | 全市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项目较为复杂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
21 | 市气象局 | 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 |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以及要求,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全市 | 审批部门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重点工程(大型桥梁、太阳能、风能等)由建设单位委托,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