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城市更新中心。 联系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176号 联系电话:0577-58801981 电子邮箱:razsb@sina.com 邮政编码:325200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附件:《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政策》起草说明.docx
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 补偿安置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规范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参照《关于印发瑞安市重点交通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8〕60号)、《瑞安市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面推行公益性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的通知》(瑞殡改办〔2023〕5号)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瑞安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适用于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的补偿安置工作。 三、坟墓迁移补偿方式 坟墓迁移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有坟主坟墓迁移补偿费每穴11000元(含挟骨费),无坟主坟墓迁移补偿费每穴5000元(含挟骨费)。坟墓迁移由迁移人选择现有公墓进行迁移安置。 四、坟墓迁移安置政策 (一)因工程建设造成坟墓移迁量较大,确实需要建设公墓进行集中安置的,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新建坟墓迁移安置点规模由瑞安市民政部门按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提供坟墓调查数的50%核准审批,如安置过程中安置数量超过核准数量的,由乡镇(街道)把关按实核增规模。原则上公墓安置点的建设业主由乡镇(街道)授权安置点所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坟墓迁移安置点的布局、规模控制应结合工程需要,符合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瑞安市公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推行公益性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因工程建设需要,安置价格有主坟不得高于10000元/穴,无主坟不得高于4000元/穴。 (三)新建公墓安置点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老坟墓移迁等一切政策处理费由公墓建设方自行负担。 五、坟墓迁移流程 (一)选择货币补偿迁移的,由乡镇(街道)要与坟主签订迁移补偿协议;经坟墓迁移验收后,坟主凭购置安置公墓的收款依据领取一次性补偿费,补偿费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支付给坟墓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街道)统筹兑付。 (二)选择坟墓安置点迁移的,坟墓迁移协议要由乡镇(街道)、坟墓安置点建设村及坟主三方签订,经坟墓迁移验收后,迁移补偿费中的安置墓价格部分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支付给坟墓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街道)统筹兑付。 (三)无坟主坟墓迁移,经工程建设实施单位、乡镇(街道)调查确认后,由坟墓安置点建设业主统一处置,补偿费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支付给坟墓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街道)统筹兑付。 六、坟墓迁移验收 (一)坟墓迁移应提供资料。①原坟墓现状照片;②夹骨后坟墓照片;③落实新公墓照片。 (二)坟墓迁移认证。有坟主坟墓由坟主签字确认,无坟主坟墓由坟墓安置点建设业主签字、盖章;乡镇(街道)负责在分户资料上签字、盖章;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在汇总清单上签字、盖章。各责任主体应对坟墓验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档案,并做好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附则 本政策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本政策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我市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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