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生态品质,规范本市城市绿化补偿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金华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来信来函寄至:金华市婺城区飘萍路585号 金华市园林景观服务中心绿化科 收,邮编321001 2.电子邮箱发至:236298000@qq.com 3.来电反馈:0579-82309510,联系人:傅思丽 意见征求时间自2024年5月7日至6月7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附件:
金华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生态品质,规范本市城市绿化补偿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文件要求,就金华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情形;或因改变已建城市绿地性质,导致绿地占补平衡前临时占用情形下的城市绿化补偿费收缴。 二、绿地占用与补偿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公式为: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元/平方米·日)=现行金华市区Ⅰ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40÷365)×2.0 备注:1.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计算。临时占用已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按折算面积计算。 2.基于植物具有生命和绿地的综合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补偿系数取2。 (二)改变已建城市绿地性质 1.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已建城市绿地性质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提出占用或改变申请,提交绿地补偿建设方案;应当遵循“占补平衡”和“就近补建”原则(补建的区域原则上应属于同一控规单元内的同类型绿地),经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如控规范围单元内没有合适的绿化场地,则可以选择控规范围单元外的地点就近补建同类型绿地,但必须经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补平衡绿地建设原则上要求在1年内实施完成。占补平衡绿地补偿标准参照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时间按1年计算。改变已建城市绿地性质补偿标准(元/平方米)=现行金华市区Ⅰ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40÷365×2.0×365。(若因特殊原因,占补平衡无法在1年内实施完成的,最多延长1年,占补平衡绿地补偿标准参照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时间按2年计算。改变已建城市绿地性质补偿标准(元/平方米)=现行金华市区Ⅰ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40÷365×2.0×365×2。) 2.在公共绿地上设置井盖、变电厢房等设施占用已建城市绿地的 在公共绿地上设置井盖、变电厢房等设施占用已建城市绿地的,不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但需按绿地资源赔偿制度对其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元/平方米)=现行金华市区Ⅰ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2.0(基于植物具有生命和绿地的综合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补偿系数取2)。 三、砍伐城市树木与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1.经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2.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应按照规定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树木绿化补偿费标准按照相应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的30%缴纳。 四、其它 (一)实行分级收费、专款专用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资金按现行体制分级入库,全额上交同级国库,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 (二)本通知发布后原相关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废止。 附件:1.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附件2++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pdf 附件3++金华市区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