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进行调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11号5楼 金华市民政局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22862854@qq.com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8日。 联系人:费凡 联系电话:0579-82477397 附件:《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规定,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分为生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分别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3月2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1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070元上调至2260元,据此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13元/月。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补发。各区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福利中心(护理院)要及时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完成照料护理标准调整,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档,做好补发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市区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金市民〔2021〕69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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