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区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市区最低工资标同步进行调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115楼 金华市民政局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22862854@qq.com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326日至202448日。

 联系人:费凡              联系电话:0579-82477397

附件:《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民政局

2024326

附件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规定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分为生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分别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32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1),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070元上调至2260元,据此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13/月。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11日起补发。各区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福利中心(护理院)要及时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完成照料护理标准调整,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档,做好补发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市区2021年特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金市民〔202169)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docx


征集部门:金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26 截止日期: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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