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意见的函

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生育支持措施,特制定《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3月29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卫健局家庭发展科。

联系人:夏立伟,联系电话:0577-67582411

电子邮箱:tszjzhk@163.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广场路42号(县卫健局家庭发展科)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0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对象

1.享受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泰顺县户籍;

(2)生育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经国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评估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4)2024年 月 日(含当日)起,在国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家庭;

(5)已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其他辅助生育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6)如成功生育子女的,新出生子女需落户泰顺县内。

2.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 月 日(含当日)起分娩的对象;

(2)分娩时,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泰顺县户籍的;

(3)在泰顺县内助产机构生育的。

(二)补贴标准

1.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对确需实施辅助生育的家庭,在国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自费部分累计低于10000元的,按照每户实际自费金额进行全补;自费部分累计超出10000元的,按照每户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县内助产医疗机构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费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给予补贴。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的经费由县财政局设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申请

1.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符合条件的夫妻应于首次治疗之日起两年内,通过浙里办APP上的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在线申请。按照“多次治疗,一次性申领”的原则,提交《辅助生育家庭补贴申请表》;夫妻双方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如成功生育的需提供新出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生育(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证明材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自费部分清单、发票等。夫妻双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未成功的,可于首次治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后成功生育且所生子女一年内落户泰顺县内的,可在当年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2.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自分娩之日起1年内,通过浙里办APP上的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在线申请。双方均为泰顺户籍的由一方提出申请(一个子女仅能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单方为泰顺户籍的由泰顺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对象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出生医学证明书、生育医疗补贴告知单(由助产机构提供)、申请人市民卡。线上办理有实际困难的,可携带资料到乡镇办事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核

1.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实施生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所在乡镇审核,由所在乡镇汇总(附件1)报送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对拟补贴对象材料进行复审确认。

2.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材料,确认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资格,按季度汇总并于下季度初(4月、7月、10月、1月)的10日前将本季度提交申请的名单报县卫健局进行复审,汇总表见附件3。

(三)资金发放

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县卫健局复审后,于每季度初(4月、7月、10月、1月)的30日前将上季度的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部门职责

各乡镇负责对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档案;县内助产机构负责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对象自费部分金额核算。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复审、确认和对乡镇、助产机构生育补贴申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监管和拨付。


起草说明

现就《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泰委发〔2023〕18号)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生育支持措施,做好泰顺县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工作,我局联合县财政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2024年2月起草完成《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初稿,3月7日,组织县财政、司法、卫健部门和助产机构召开征求意见会,整合吸纳意见后形成《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内容包含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补贴发放流程和部门职责。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

明确了享受一次性辅助生育补贴对象应符合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国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自费部分累计低于10000元的,按照每户实际自费金额进行全补;自费部分累计超出10000元的,按照每户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明确了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的对象应符合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县内助产医疗机构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费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给予补贴。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经费由县财政设专项资金安排。

(二)补贴发放流程

明确了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的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流程。

(三)部门职责

明确了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各乡(镇)和助产机构的工作职能。

三、其他事项

关于发文形式。《泰顺县一次性辅助生育、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发放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以县卫健局和县财政局名义联合印发。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20 截止日期:2024-03-29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