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充分讨论、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312412日,联系电话:0578-8521116,联系人:王红英。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76号新城大厦2号楼副楼遂昌县卫生健康局405,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关于印发《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乡镇(街道)、县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中共遂昌县委办公室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遂委办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教育局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发〔2019〕64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中共遂昌县委办公室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遂委办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达到《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登记的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

二、补助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包括新增托位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达到《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登记的新增托位,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托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新增的改建托位按每托位实际改建费用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托位。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幼儿园增设托班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其中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每托位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3-6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办托班的经批准的非在编专任教师及保育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人员的保障标准予以保障。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补助从托育机构提交申请当年开始发放,入托人数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过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三、资金拨付方式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金补助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后,按标准将经费拨付到各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日常运营补助。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依据《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附件3)执行,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取消日常运营经费补助。县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根据考核评估结果,于当年11月底前将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拨付到各托育机构。

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1.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落实托育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

2.县教育局职责:规划幼儿园托育部建设,落实幼儿园托育部的日常监管

3.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4.各托育服务机构职责:严格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做好项目申报,抓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五、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24312日起正式施行。《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遂卫发〔2023〕49 号)涉及的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以此文件为准。《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卫发〔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遂昌县托育机构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遂昌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3.遂昌县普惠托育机构考核细则

附件1-3.docx



关于印发《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采纳情况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11 截止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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