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项目攻坚年”行动,巩固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关键支撑作用,市发改委按照“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保障”的项目管理要求,对2012年颁布实施的《舟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舟政发〔2012〕4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3月14日前反馈至舟山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0580-2280832

舟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舟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wps

关于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wp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等方面的关键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审批部门负责项目涉及的相关手续审批工作,要素保障部门负责项目所需的资金、用地、用能等保障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市重点建设项目于每年年初确认一次,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每年由市发改委研究确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标准和具体要求,并向各相关单位发出申报通知。

(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应当秉承“应报尽报”原则在指定时间内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和筛选汇总,并报送至市发改委

(三)市发改委应在意见征求、实地摸排基础上提出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已纳入上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类项目。实施类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新开工、续建和计划投产项目;储备类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未完成各类审批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具备创新性、支撑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总投资标准由市发改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

(三)申请实施类项目应具备一定前期条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投资项目获得核准或备案;未完成上述审批程序的项目可视情况入储备项目。

拟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须在本年度10月前实质性开工建设。

(四)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全部申报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五)非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捆绑项目,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前期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赋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

第十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水域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岸线、海域(水域)资源,并严格执行规划、土地、海洋(水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十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签订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章  项目实施

第十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文件和总工期的要求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八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

十九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进行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较大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审批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核准类项目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同意;

(三)备案类项目应当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

二十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十一  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同意后调出年度实施计划。

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重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程序增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二十二  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二十三  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  县级以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竣工

第二十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结决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可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主体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生产、档案、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二十八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各级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本级政府。

章  项目管理

二十九  落实全域项目管理

(一)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发改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市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应服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及投资信息;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监察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二)条抓块统。市发改委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通过建立责任处室跟进、市级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沟通,推动信息共享,扎实做好项目跟踪调度,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结对推进。按照办理权限分层分类级协调原则,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到人”工作要求,由市领导挂钩联系全市“重中之重”项目;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挂钩联系市本级重点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他市重点项目由所在县(区)、功能区县处级领导挂钩负责。

三十  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闭环管理。市发改委搭建“重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控平台”形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闭环管理链条,进一步促进审批流程优化、审批过程追踪、动态数据接入和资源要素匹配,推动实现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二)动态监测。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各区块发改部门通过“重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控平台”每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市发改委负责审核项目建设信息,确保投资和形象进度真实、合规。

三十一  加强项目督导考核

(一)专人专报。重点建设项目建立联络员制度。项目法人应指派了解项目情况、工作责任心强且工作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担任联络员。

(二)定期通报。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核。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要及时分析整理项目推进情况,每月编印项目简报,分行业、分区块对项目情况予以通报。

(三)从严督查。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未按期完成,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四)目标考核。围绕各县(区)、功能区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强化过程考核监督,每月进行赋分考评和排名晾晒,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全市综合考评重要依据。针对单体项目,开展“红旗”“蜗牛”项目评选,评定结果每月进行通报。

三十二  建立项目储备库

市投促中心应做好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挖掘、洽谈、签约、落地等工作,及时将签约项目清单报送至市发改委录入项目储备库;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信、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

第七章 要素保障

三十三  加强资金保障

(一)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家或市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三十四  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级平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争取获取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范围给予支持。

(二)县级以上资规部门统筹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林地定额等各类指标保障,并依法做好用地、用林、用海报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县(区、功能区)政府严格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类存量土地盘活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工作。

(三)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海域(水域)使用、房屋拆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五  加强其他要素保障

(一)县级以上规划、环境保护、节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油、供气以及提供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要素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全力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三)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社会风险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

(四)确有必要穿越、跨越或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等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发力、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协助。

鼓励依法实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

(五)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等监督管理。

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违法实施稽察(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十七  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以及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章  附  则

三十九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  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3-05 截止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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