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的指导意见》(浙建〔2020〕9号)中第(四)条已明确“改造项目免予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部施工图上传至施工图联审系统,即可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可以用承诺书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证明文件,作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材料。”该规定与本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开展施工建设。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和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项目建设代理人持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相矛盾 | 采纳 | 相应表述已修改为“项目建设代理人持联合审查意见和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通过共享施工图联审系统图纸)等材料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
2 | 征求意见稿第4页(五)组织联合验收,内容中未涉及消防验收要求,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养老和托育场所均需要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建议对增设养老、托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拆改结合型”项目明确消防验收要求,保障“一老一小”服务场所消防安全。 | 采纳 | 已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人防、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其中建设部门的法定验收内容已包括消防验收。 |
3 | 征求意见稿第2页(一)提出项目申请,内容中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自主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根据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业主成立的更新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在主体责任、管理体系和人员配备方面,均无法实际履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职责,易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建议将自主更新实施主体修改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发挥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保障全体小区业主权益。 | 采纳 | 按照法律规定,自主更新的实施主体是业主,不能由政府部门代行,但意见中已规定可委托项目建设代理人作为第三方开展相关专业工作,并加强部门和属地街道全过程监督指导。 |
4 | 征求意见稿第3页(四)开展施工建设,内容中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和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项目建设代理人持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未明确“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具体包含哪些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鉴于“拆改结合型”项目需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和增配公共服务设施,建议应明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要求,保障自主更新项目调整规划内容合法合规。 | 采纳 | 相关事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意见已规定“各相关部门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在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系统上受理、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