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资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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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州市林业海洋和自然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林业海洋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台州市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级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4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42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需支持的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重点工作。

除市委、市政府政策明确规定的以外,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在市区内适用。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制定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3.区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分别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三)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四)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适时研究调整新一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范围

1.国土绿化美化。包括绿化造林与森林质量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自然科普与生态文化弘扬等。

2、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包括森林资源保护、调查、评估与监测;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危害防控和补偿;自然保护地与动植物栖息地监测、修复与保护等。

3.现代林业经济发展。包括油茶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竹产业、林业示范区发展与建设;森林旅游与康养、林业强村富民试点与改革等。

4.林业基础能力建设。包括森林防火与林区道路建设;林业政策研究、碳汇调查监测与林业科学试验等。

5.海洋综合管理。包括海域、海岛、海岸线等各类海洋资源调查、评估及动态监测;用海用岛政策研究、论证评估及监视监测。

(二)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和项目法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1.因素法分配。

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选择相应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区级林业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2.项目法分配。

根据省市重点工作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形成具体工作项目,市本级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三、资金分配、下达、使用

(一)根据年度确定的林业海洋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重点工作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明确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出的资金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涉及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市财政局按不低于预算数的70%提前下达。

(二)因素法分配方式

1.分配因素及权重。区级林业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至各区,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资金额度。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工作任务(40%)。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各区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确定。

(2)资源面积(40%)。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3)绩效因素(20%)。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地区给予奖励。

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林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

3.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当地林业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实际,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林业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区上报的工作任务和项目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并结合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及绩效情况,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

(二)项目法分配方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林业海洋相关项目储备库中经相应程序选取确定具体项目,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一)绩效管理

1.各级林业海洋和自然资源保护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区林业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组织各区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专项资金到期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二)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巡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区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区财政林业海洋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林业海洋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3.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林业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林业海洋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财农发〔2016〕5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台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1-09 截止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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