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水平,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我厅起草了《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电子邮箱:zjsjst_zcfgc@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8日
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积金中心,杭州市房管局、杭州市园文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扎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营造公平公正、稳定可预期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提升执法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履行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和实体合法。要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认识自身错误,改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 三、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清单》包含“首次违法免罚”和“轻微违法免罚”两种情形。“首次违法免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12个月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设区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适用区域〕、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纳入《清单》的违法行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经调查认为不宜作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并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4年1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0108).xls 2.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流程图.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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