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等文件要求,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废止嘉政办发〔2020〕65号文件。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22日。
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2日下午5点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318号(邮编314000)。来信请注明“《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废止嘉政办发〔2020〕65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xgs@mail.zhejiang.chinatax.gov.cn。
附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废止嘉政办发〔2020〕65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