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粮食物资领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粮食物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起草了《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相关意见请反馈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孔嘉康,0571-85773024;传真:0571-85773000;邮箱:kongjiakang2020@163.com。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1.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 3.《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4日 1.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wps
2.基准附表: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xls
3.《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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