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39号)要求,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兰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方诗颖,联系电话:0579-88881812,联系地址:兰溪市云山街道邻仙东路30号206。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1月27日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兰溪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标准,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我市2022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因自然增长机制高于本次国家标准增长,此次调整根据自然增长机制增加(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市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市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我市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烈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3074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 (五)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80元。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九、上述优抚对象是孤老或者孤儿的,优抚金在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十、本次调标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 附件:1.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人民 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 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人民 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 人员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表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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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兰溪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需制定《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兰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通知》,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四、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五、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3年11月20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完成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22日,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财政局征求意见。收到财政局的反馈意见,同时采纳了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联系人:方诗颖 联系电话:0579-888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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