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 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庆元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4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78-6018132、15088706970。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石龙街3号(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编323800。 附件: 1.《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docx
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