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20日在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结果予以反馈。
通过向市级相关部门书面发送《关于再次征求<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版)>意见的函》,共计收到2条反馈意见,采纳2条,一是采纳市发改委对物资盘库的修改意见,现修改为“储备主体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每季度开展一次盘库,政府实物储备每月开展一次盘库。”二是采纳卫健委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项第二款内容,现修改为“可流通药品由市卫健委统筹,根据医疗机构年消耗情况和实际需求,开展市医疗机构物资划拨。结合当前医保采购价格,可参照药品剩余有效期比例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如相关物资无法处置的,逾期开展报损。”
二、通过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过30日的公示期,截止12月19日,我单位共计收到0条反馈意见。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90941369@qq.com;
联系人:周正浩 联系电话:0579-82469704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