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函

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泰顺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2日(周三)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联系人:林海怡,联系电话:67594567,邮箱:1363289176@qq.com。

附件:征求意见反馈单.doc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13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战略部署,聚焦“逗趣乐园、恋爱圣地、疗愈天堂、灵感源泉”目标定位,助力打造“浙南明珠、最美山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与项目设计、文旅宣传促销、文旅行业管理、文旅消费街区打造、文旅人才队伍建设、文旅信息化建设、文旅要素培育扶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以及景区资源保护与综合整治、旅游生态保护与环境卫生保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提升、文旅项目管理、文旅安全监管等奖补。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项目投资

1.整合各类资金投向。县发改、经信、财政、资规、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环保、文旅体等县文旅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围绕文旅产业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文旅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文旅重点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文旅项目的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文旅发展的支持。

2.鼓励编制旅游规划。鼓励乡镇和资源丰富的旅游区编制旅游规划,对事先备案的乡镇旅游规划、旅游区规划,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并获得批复后,给予编制经费6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3.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对符合《泰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泰顺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并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

(二)促进品牌创建

4.鼓励旅游景区提升。新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8万元、50万元。

5.鼓励景区镇村品牌创建。对新获评浙江省AAA、AAAA、AAAAA、典范景区城或景区镇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AAA、AAAA、AAAAA、典范景区城或景区镇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新评定A级、AA级、AAA级、金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A级、AA级、AAA级、金AAA级景区村庄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新获评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新获评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0万元。

6.构建多元住宿业态。新获评国家丙级、乙级和甲级称号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新获评省银宿级、金宿级和白金宿级民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获评市级“侨家乐”品牌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民宿(含泰顺客栈),对评分达到120-140分、141-170分、171分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4000元、8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列入“浙韵千宿”培育对象的民宿给予奖励2万元。新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8万元、10万元。被评为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奖励30万元;被评为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奖励15万元。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通过复评的,给予奖励5万元;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通过复评的,给予奖励3万元。

7.鼓励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传承基地、体验基地、非遗景区、非遗工坊、非遗工作站、非遗百家坊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通过省级文旅主管部门认定命名为乡村博物馆、星级乡村博物馆,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通过市级文旅主管部门认定命名为乡村博物馆的给予奖励3万元;非遗传承人创新形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编排新意节目,经文旅主管部门评定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促进产业融合

8.鼓励“顺礼”等文创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经获得县文旅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顺礼”授权的产品,上一年度申报单一商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支持在城市主城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顺礼”专营店,对正常经营达12个月以上,在省会城市(包括单列市)开设的,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首年补助15万元外,其余省会首年补助12万元,次年均补助6万元,在地级市开设的,首年补助10万元,次年补助5万元。对省级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乡村民宿伴手礼大赛评比中获得奖项的民宿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省级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铜质奖、银质奖、金质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铜质奖、银质奖、金质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积极参加配合文旅主管部门旅交会等各类节会的,每参加一次市内、市外省内、省外等节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9.推进“文化遗产+旅游”深度融合。鼓励景区、民宿等通过购买服务,常态化开展非遗展演,经县文旅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每年按活动费用的50%进行补助,其中每家民宿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景区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省市文旅主管部门认定命名的乡村博物馆、非遗工坊、非遗工作站、非遗百家坊对外免费开放300天以上,年接待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年自主开展活动达到24场,活动参与人数800人次以上,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10.促进旅体融合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对符合我县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市级以上体育赛事,经认定,按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县内投资开发建设航空运动、水上运动、攀岩、冰雪、自行车等运动休闲项目以及体育场馆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不超过50万元补助。

11.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红色旅游景区(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生态旅游区、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文化旅游示范基地、名山公园以及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优秀项目减半奖励)等“旅游+”产业发展。创成国家、省、市级旅游类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分等次命名的,依次减少30%。新评为温州市文旅消费示范点、文旅消费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

(四)促进宣传营销

12.鼓励品牌文旅活动。鼓励乡镇办好各类文旅节会,经向县文旅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列入我县年度文旅活动计划的,每个乡镇最多给予补助限定2个以内。举办各类文旅节会、赛事类活动,按其规模及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10%-2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乡镇承办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文旅活动的,根据规格影响力等一次性给予不少于活动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3.推进“百县千碗”工作。鼓励县内餐饮经营单位发展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推广“顺味顺宴”,被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旅游重点乡镇街区、景区出入口或景区所在的行政村(含A级景区村庄)打造的美食(休闲)一条街,经省级文旅主管部门评定为“百县千碗”美食街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旅游重点乡镇、景区打造旅游类特色商业街区和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成省级、国家级旅游类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

14.鼓励团队游客招徕。鼓励县内外旅行社招徕游客来泰顺旅游,拓展海内外客源市场,由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五)促进配套建设

15.深入推进厕所革命。自筹投资新建的公共厕所,被评定为A、AA(Ⅱ类)、AAA(Ⅰ类)、示范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自筹投资改造的公共厕所,被评定为A、AA(Ⅱ类)、AAA(Ⅰ类)、示范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

16.鼓励营地驿站(露营基地)建设。获评浙江省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新建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扩建(提升)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事先备案并获评浙江省或温州市自助旅游营地驿站(露营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17.完善旅游停车设施。鼓励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生态停车场建设。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免费停车设施(连片小车停车位20个及以上或大客停车位10个及以上),分别补助每个小车泊位1500元、500元,大客泊位4000元、1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A级景区、星级酒店、等级民宿停车场增设汽车新能源充电设施,全年保持运营的给予20%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支持旅游专班专线开设。经向县文旅和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及报备,新开温州及周边地区机场、动车站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之间的道路客运线路30座以上直通车,每天不少于1个班次,每个班次运行6个月以上的,综合行车里程等经营成本,每天每班次给予1000元以内的补助,每年每班次直通车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具体补助细则另行制定。鼓励县内具备租车服务资质的企业,在周边县市的动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旅游集散中心、A级景区等旅游交通节点增设小型汽车租还网点,且全年运营提供游客租车服务,每个网点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19.鼓励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对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旅游企业,每单项评估费用给予50%不超过1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综合评估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鼓励“微改造精提升”。对核心吸引物、旅游目的地、旅游接待场所开展的投资3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以社会投资的项目,被评为省级示范点,给予投资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旅游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被评为示范点的不予补助)。

(六)促进人才建设

21.鼓励导游人才培养。配合旅游政务接待的讲解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奖励。取得国家中级、高级(含以上级别),并与我县旅行社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县社会保险的专职导游人员,在合同期内每年为所属旅行社带团60天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10000元。对引进3种(含)以上外语语种导游的县内旅行社每年奖励3000元。考取初级、中级、高级、外语导游证并与泰顺县域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奖励。在泰顺工作期间,参加省市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获得省“金牌导游”“优秀导游”(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6000元;获得市“金牌导游”“优秀导游”(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获得省“金牌讲解员”“优秀讲解员”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00元、3000元;获得市“金牌讲解员”“优秀讲解员”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1500元。获得省市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单项荣誉的,参照同级别“优秀导游”奖金减半奖励;同一次比赛获得2项及以上奖项的,“从高不重复”奖励。对受邀参加泰顺旅游推介活动的泰顺旅游推介人,每次奖励县内500元,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2000元,省外3000元。

22.提升文旅从业人员技能。鼓励本县行业协会在县内举办或承办各类文旅技能大赛,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实际支出50%奖励(最高补助10万元)。本县旅游从业人员参与文旅系统及旅游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旅游服务技能赛事,获省级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市级减半奖励,县级再减半奖励。对未设具体名次的奖项,参照三等奖奖励。

(七)扶持企业做强

23.推动旅游服务优质化。新创成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创成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

24.支持品牌企业培育。新获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新锐型企业、骨干型企业、领军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创成浙江省创建级、示范级文化和旅游IP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

(八)促进文化繁荣

25.支持乡村文化振兴。对新获评为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浙江省文化强镇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获评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戏曲之乡、省文化示范项目(领航项目)、省文化示范村(社区)、省美育村、省试点单位等省级先进集体等荣誉,乡镇为主体的给予奖励10万元,村(社区)为主体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以上荣誉的,每次给予奖励3万元。

26.支持新型文化空间建设。鼓励在景区景点、民宿、古村落等打造集艺术展览、文化沙龙等于一体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经县文旅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常态化免费对公众开放的,根据运管质量,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鼓励特色小剧场建设,对新建成的特色小剧场,给予场地改造费50%、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7.支持文艺精品创作。支持承办国家、省、市、县文艺活动,泰顺县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的原创文化精品项目,按照《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泰政办[2019]1号)给予奖励。

28.鼓励文化艺术基地建设。鼓励在县内景区(景点)、文旅街区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戏曲、音乐创作,非遗、文创等基地(工作室),设计方案经县文旅主管部门同意,建成后对游客开放并常态化运行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年补助3万元,补助3年度。

29.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队发展。经县文旅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并按规定开展年审的,每年在本县演出20场次以上的(不含文旅系统送戏下乡已补助的场次),给予木偶戏300元/场、越剧1000元/场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奖补额度每年不超过2万元。

30.鼓励文旅演艺活动。鼓励企业投资、校地合作,根据泰顺元素全新编创主题鲜明,能促进带动泰顺文旅产业发展的大型原创实景剧、舞台剧等,并在A级景区形成常态化售票演出,每年达到8场次及以上的,给予运行管理单位1万元/场资金奖补,奖补额度每年不超过15万元。对在经认定的县内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的其他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3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行管理单位演出实际投入经费最高30%一次性补助,奖补额度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1.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按时提出申请,经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予以执行。

2.涉及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助。

3.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者与办法之外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相重合的,就高奖补,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差额。申报奖励企业必须全年无恶性旅游投诉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4.本办法自2023年12月XX日起施行,先前的政策表述与本政策冲突部分以本办法为准。2022年1月16日到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奖补项目,按照《泰顺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泰旅委〔2020〕1号)执行。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起草说明

一、具体情况说明

《泰顺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泰旅委〔2020〕1号)已过有效期(到期失效),予以废止。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战略部署,聚焦“逗趣乐园、恋爱圣地、疗愈天堂、灵感源泉”目标定位,助力打造“浙南明珠、最美山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文件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为扶持方式介绍。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与项目设计、文旅宣传促销、文旅行业管理、文旅消费街区打造、文旅人才队伍建设、文旅信息化建设、文旅要素培育扶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以及景区资源保护与综合整治、旅游生态保护与环境卫生保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提升、文旅项目管理、文旅安全监管等奖补。

第二部分为具体政策条款,共有8大板块、30条款项。一是促进项目投资。主要有“整合各类资金投向”“鼓励编制旅游规划”“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等3项内容。二是促进品牌创建。主要有“鼓励旅游景区提升”“鼓励景区镇村品牌创建”“构建多元住宿业态”“鼓励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4项内容。三是促进产业融合。主要有“鼓励‘顺礼’等文创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推进“文化遗产+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旅体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等5项内容。四是促进宣传营销。主要有“鼓励品牌文旅活动”“推进‘百县千碗’工作”“鼓励团队游客招徕”等3项内容。五是促进配套建设。“深入推进厕所革命”“鼓励营地驿站(露营基地)建设”“完善旅游停车设施”“支持旅游专班专线开设”“鼓励旅游安全风险评估”“鼓励‘微改造精提升’”等6项内容。六是促进人才建设。主要有“鼓励导游人才培养”“提升文旅从业人员技能”等2项内容。七是扶持企业做强。主要有“推动旅游服务优质化”“支持品牌企业培育”等2项内容。八是促进文化繁荣。主要有“支持乡村文化振兴”“支持新型文化空间建设”“支持文艺精品创作”“鼓励文化艺术基地建设”“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队发展”“鼓励文旅演艺活动”等6项内容。

第三部分为附则,对本政策的兑现流程、特殊情况等作了解释。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13 截止日期:2023-11-22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