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县政府要求,由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2月13日 联系人: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307室 联系电话:0570-7022432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规范设施农业建设是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2020年10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加大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保障力度。我县2013年11月制定出台的《关于龙游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3〕136号文件),已不适应当前设施农用用地管理需要,亟需制定新的管理政策。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严格开展用地规模,规范建设标准; 2.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实现对设施农业用地准入、备案、建设、竣工、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3.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设施农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科学引导项目选址。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布局。 2.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严格规范建设标准。设施农业用房特别是配套附属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建(构)筑物层次、限高和形态应符合农地农用的要求。鼓励有条件、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县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建(构)筑设计方案应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 4.严格项目准入。为提高设施农业项目质量,合理规划布局项目,我县建立农业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农业项目决策咨询会议,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等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出具咨询意见纪要,抄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 5.严格备案管理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出具准入意见后,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须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6.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负责复垦。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承担治理修复相关责任和义务。 7.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机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设施农业用地实施退出机制,动态调整设施农业备案数量和面积。评估不合格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土地发包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设施农业用地收回使用,并发出取消备案告知书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复垦,收回同时应一并更新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备案信息。 8.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通过遥感监测、动态巡查以及上图入库等措施,实现对设施农业用地准入、备案、建设、竣工、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起草过程 1.2023年7月至10月,县府办、资规局、农业农村局多次研究讨论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导向,构建政策框架。 2.2023年11月1日,县资规局根据讨论意见,形成文件初稿。 3.2023年11月1日-11月10日,县资规局内部科室组织讨论,完善文件内容。 4.2023年11月13日,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2023年11月13日,将文件下发15个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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