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建议修改相应的处罚数额区间,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处罚数额区间保持一致。 | 吸收采纳 | 修改处罚数额为“2万元以下”,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一致。 |
3 | 征求稿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对于不改变道路用地红线的城市道路大修改造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不提供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材料。 建议修改为“对列入城管部门大修改造计划,且在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道路项目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对既有道路仅进行面层重做的项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 吸收采纳 | 修改表述为“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含大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并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对于不改变道路用地红线的城市道路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不提供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材料。” |